申请人长春某物资公司谎称承兑汇票丢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长春某百货商行以其与申请人有贸易合同关系,申请人已将该汇票作出支付手段背书给利害关系人为由向法院申报权利,并出示了与申请人“丢失”的汇票一致的汇票。2月1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训诫,责令书写具结悔过书。
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长春某物资公司以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万,票号313******1971,出票人河南省永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商丘银行某支行,被背书人长春市某物资公司)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长春某百货商行以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有贸易合同关系,申请人拖欠利害关系人货款20万元,已将该汇票作为支付手段背书给利害关系人为由向法院申报权利,并出示本案汇票原件一张,经审查,该票据与申请人出示的票据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利害关系人长春某百货商行已向法院申报权利,且申请人长春市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长春某百货商行出示的票据一致。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