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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制松香除猪毛 黑心商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2-08 08:37:53


    2014年1月1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被判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为去除生猪头上的猪毛,在自己经营的肉食店内,通过将块状的松香熬成液态后,将生猪头放进熬好的液态松香锅里,用该方法除去猪头上的猪毛,后将猪头肉加工成熟食后进行出售。至2013年11月被当场查获前,王某已先后加工二十余个生猪头出售给消费者食用。

    松香含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高温作用下进入动物扩张的毛孔内,如果食用会对人体肝脏、肾脏造成伤害,甚至致癌,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销售到市场,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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