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1月28日电 (记者 冀天福)1月28日上午,广受舆论关注的河南省林州市“警察摔婴案”一审宣判。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郭增喜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21时许,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增喜与朋友饮酒后,乘车到林州市长安大道皇冠娱乐会所唱歌。郭增喜等人在该会所门口下车后,郭增喜看到站在会所门口附近抱着女儿李某某的李某峰,径直走到李某峰跟前,抢过李某峰怀中的女婴李某某,将其摔在地上,致使李某某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郭增喜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表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增喜酒后将刚满七个月的婴儿摔在地上,造成被害婴儿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郭增喜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郭增喜案发后虽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增喜当庭表示不上诉。
图为被告人在法庭上。
李 伟 摄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29 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