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8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太平镇法庭副庭长刘敏在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下,牺牲周末休息时间,到齐街镇某村调解案件。
原告韩中与被告李平于去年8月份结婚。结婚不到半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分居。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主审法官刘敏通过做原被告及其双方父母的工作,最终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被告李平返还原告韩中彩礼款2万元;三、被告李平从原告家里拉走其个人财产。
最终,在刘敏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将其在原告家的个人财产拉走,原告获得被告2万元彩礼款的补偿,当事人双方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本案得以案结事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说各自的离婚理由:发现了对方的种种缺点,无法再在一起生活。婚姻本是神圣的,可现实中仍有很多人热衷于闪婚,一旦发现对方的缺点,就以闪离结束这种儿戏般的婚姻。在此,请已婚和即将结婚的朋友们慎重对待我们的婚姻!(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