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美其名曰“肉”,吸毒美其名曰“吃肉”。三人共同回家的路上出资买“肉”,准备“吃肉”,却不料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2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朱某伙同寇某、陈某(均已判刑)途经武汉返家期间,三人预谋每人出资2000元共计6000元购买“肉”即毒品,准备回去“吃肉”即吸食毒品。后经朱某联系在武汉某区的一个工地上交易毒品,以4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约13克,三人用剩余毒资雇佣一辆出租车由武汉运至襄阳市。其中部分毒品(约2克)被寇某、陈某在南阳吸食。寇某、陈某携带毒品于2012年9月27日途经内乡返回淅川县时,被查获。经鉴定:寇某、陈某携带毒品为甲基丙胺,重量为10.3克。被告人朱某潜逃,2013年元月份被淅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携带毒品10.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朱某自案发至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