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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责任田上建砖厂 无合法手续败诉

  发布时间:2014-01-21 16:16:36


    固始县一村民在他人承包的责任地上建砖厂,虽然为代耕人所同意,但是未通知该责任田的承包人,因而与承包人发生纠纷。1月2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因被告孙某不能提供任何使用争议土地的法律根据,判决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在原告万某承包地上的机械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将占用的承包地1.5亩归还原告耕种。

    法院查明,原告万某由于全家在外务工,遂将其承包的责任田交给岳父王某代耕。

    2006年,被告孙某为开办免烧砖、水泥综合制品厂,将原告承包地的其中一宗1.5亩占用。2006年4月11日,原告妻舅刘某以自己和原告连襟高某名义领走孙某付给万某的占地款13500元。2007年4月26日,王某、高某收取孙某补树苗款300元,但双方没有任何协议,也未取得原告万某的同意,更没有原告的授权。后来,刘某及高某将该款转给万某,万认为其属土地使用费,而不是买卖土地款。双方所在村委会证明,孙某占用的土地系万某承包地,万某在诉讼前仍在领取该地的粮补,并提供有粮补明白卡。被告孙某提供2006年5月30日与乡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以证明该讼争的土地是受让乡政府的。但该“合同”只有复印件,未查到原件。另外,其也未提供乡政府与本案原告达成有征地协议,也未有相关部门对原、被告争议土地、变更土地用途的批文。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万某、被告孙某讼争的土地属原告的承包地,有原告提供的粮补明白卡、村委会证明,以及被告提供的刘某及高某领款条证据证实。被告虽辩称所用土地系从乡政府受让,并提供与乡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但未加盖乡政府印章。也未能提供乡政府征用原告承包土地的任何依据及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对该争议土地用途变更的任何批文。因此,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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