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法院受理的与公司、企业直接相关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多。此类案件不但增加了审理难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对2011年至2013年审理的198起涉及公司、企业的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期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各类纠纷的发生。
案件类型呈现多样性
虞城法院民一庭长期审理商事案件的法官梁培勤介绍,近年来涉企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且类型向多样性发展。在过去三年中涉及公司、企业的198起案件中,2011年48起,2012年66起,2013年84起,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比上升37.5%和27.2%。
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新公司法的实施,拓宽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新类型案件开始诉讼到法院。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撤销股东会决议、股东资格确认、公司虚假验资赔偿等。
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198起涉及公司、企业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为:2011年调解、撤诉的案件占当年该类案件的52%;2012年调解、撤诉的案件占当年该类案件的42%;2013年调解、撤诉的案件占当年该类案件的32%。以上数字说明,此类案件的调解难度越来越大,大量案件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需要法院进行判决。
个别案件信访、上访难以控制,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压力。
产生原因呈现多元性
涉企纠纷案件的增多不断向多元性发展。主要表现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注册资金不实。这种纠纷发生后,往往因为公司无资金或者无财产,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极易引起群体性诉讼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发生。
不习惯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且在发生纠纷后不及时主张权利,错过了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
不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管理、规范公司行为,而是仍然延续以前的家族式管理,把公司资产与家庭财产混为一谈;不能很好地执行公司、企业的退出市场制度,而是任由公司自生自灭。其后果一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容易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伤害;二是可能加重公司股东的责任,股东由原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变成了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建议及法律应对措施
预防和减少涉企纠纷的发生,应做好以下法律应对:
自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特别是在公司结构升级和转型调整中,一定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规范公司的行为。
提前预防,消除纠纷隐患。在与对方进行合作、交易之前,即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是否采取担保措施等。
纠纷产生后选择恰当的方式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并及时行使抵押权。
注意对证据的收集。打官司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打证据”,纠纷产生后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者过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公司在经营中一旦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解散事由”,要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或者企业,宣告解散后,要及时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债权债务,依照法律程序让公司或者企业有序的退出市场;对股东之间矛盾冲突强烈、股东无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的,股东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