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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洞安全不防范 路人溺亡赔巨款

  发布时间:2014-01-16 09:07:39


    城市涵洞遇到雨季,积水排泄防护不到位,往往给车辆和行人带来灾难。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1月15日审结一起路人过涵洞被溺亡案件,判决一处新涵洞的承建方中铁某集团公司赔偿受害方29万余元。

    来自豫北的农民工王小现,常年在郑州打工维持家庭生活。2012年7月份,王小现随工地到郑州市郑上路百炉屯村施工。2012年8月5日由于天下大雨,工地停止施工。吃过中午饭的王小现和伙计们商量买麻将娱乐,便通过一个铁路地下涵洞找商店。由于涵洞被凶猛的雨水灌淹,王小现淌水过涵洞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2012年8月6日早上涵洞积水被水泵排干后,人们才在涵洞底下发现了王小现尸体。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就赔偿问题互相推诿,王小现的家属无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涵洞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对涵洞未尽管理职责,未设警示标示,造成过路人王小现溺水死亡,被告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中铁某集团公司等责任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父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精神抚慰金总计736626.75元。

    法院查明出事故铁路涵洞,建设单位系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系中铁某团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09年4月20日竣工,2009年8月10日通过验收,但事发时,被告中铁某集团公司尚未将该工程移交给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所在的涵洞属中铁某集团公司承建,在事故发生时尚未移交,故其对涵洞负有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对王小现的死亡,其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错,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小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未尽到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其溺水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可以相应减轻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中铁某集团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即80﹪,王小现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20﹪。法院遂判决中铁某集团公司赔偿王小现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262583.1元中的80﹪即210066.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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