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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法院四措施做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14-01-14 09:39:29


    近年来,禹州市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紧紧抓住庭审这一主要环节,着力推行四项制度,悉心做好少年犯心理矫治和思想转化工作。

    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为法律矫治提供依据。近年来,该院尝试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办案干警委托社会调查员,在开庭前走访被告人的学校、家长、亲友或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居委会主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在校情况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其犯罪的症结,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

    推行心理辅导制度,消弱抵触情绪。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该院主审法官都要与被告人直接见面,了解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对于抵触情绪较大、不愿意接受审判的未成年人,开庭前,承办法官主动和有关学校心理辅导教师联系,为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庭前心理辅导,并以此为契机与心理教师建立长效辅导机制。通过面对面的谈心,拉近了与被告人的心理距离,促使被告人尽快消除抵触情绪,知罪、认罪和悔罪,从而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为他们重新改过和继续学习赢得时间。

    推行“圆桌审判”制度,形成庭审帮教合力。该院将法台式审理改为圆桌式审理。庭审中,主审法官注重发挥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综合力量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引导公诉人从行为的危害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辩护人从引发原因及今后的生活道路,法定代理人从亲情感化及抚养孩子的艰辛过程出发做工作。主审法官在此基础予以总结和归纳,把情理和法理相融在一起,达到让被告人心服口服并真诚悔改的效果。

    推行轻缓化处罚制度,营造审判指挥棒“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氛围。审判工作中,该院要求少审法官,要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背景,准确把握从轻、减轻幅度。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一时失足的未成年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和有监管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非监禁刑。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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