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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农用车违规载人 侧翻致人死亡赔钱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4-01-13 08:26:33


    被告人张某生无证驾驶无牌号农用三轮车载乘亲属走亲戚,在车辆转弯过程中,造成三轮车侧翻,致使车上载乘人员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4月29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生无证驾驶无牌号农用三轮车,载乘其父亲张一某及亲戚王一某、张二某、王二某和余某某。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召县乔端镇洞街村路段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张二某当场死亡;王二某、余某某受伤。张某生父亲张一某当即找人打电话报警,并让张某生搭车到南召县中医院治疗,自己等候交警队工作人员到场,并随同交警队将正在南召县中医院治疗的张某生带走调查。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结论为:张二某系挤压致死。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认定:王二某、余某某的损伤均系轻伤。2013年5月15日,张某生赔偿被害人张二某近亲属及王二某和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被害方家属提出撤诉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生肇事后,其父安排其住院治疗,在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认定为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生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居住社区调查,对其使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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