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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并当庭发放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4-01-09 14:52:22


    1月8日上午,孟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庭审结束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李烽亲手将16954.15元执行款发到受害人闫某某手中。来访的河南电视台、河南法制报、洛阳日报等数十家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了这一庭审过程和执行款发放过程。

    2011年8月9日,该院作出(2011)孟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赔偿闫某因身体、财产造成损害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月收入平均2500元以上,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但拒不履行。2012年6月7日,该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刘某仍不履行生效裁判。法院遂以刘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刘某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庭后召开的座谈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表示:一个小小的民生案件折射出法院执行难,也体现了法院工作的良苦用心。不但执行了案件,还给当事人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希望法院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和执行工作力度,震慑拒执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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