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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未缴纳 企业破产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4-01-08 10:51:39


    张某在某矿业公司工作期间患上尘肺病,被认定为工伤,但直到公司破产,工伤赔偿问题也未得到解决,双方由此对簿公堂。1月7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被告桐柏县某矿业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于1988年到2004年期间,在被告桐柏县某矿业公司从事粉尘工作,不幸患上了尘肺病。2005年4月,经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因被告未给原告交纳工伤保险,2005年以来,原告一直找被告协调,可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2013年10月23日,原告向桐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而此时矿业公司已经破产,无奈之下,张某将矿业公司告上法庭。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张某在被告处工作,患上职业病,被告矿业公司应给予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待遇,遂判决被告矿业公司承担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2万余元。

    法官提醒:我国《社会保险法》及《职业病防治法》均规定了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矿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即便公司破产后,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应主动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因工致伤或患上职业病,便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避免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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