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审理群体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应注重标本兼治

  发布时间:2014-01-07 14:51:56


    2013年12月份,三门峡陕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公开宣判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罪系列案件,15名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通过上述案件的审理,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案人员多、群体性特点明显。在审结的案件中,1起案件被告人多达6人,另5起案件被告人达9人。二是被告人作案时间集中,季节性明显。犯罪作案基本集中在5至9月份的炎热时节。三是犯罪作案手段基本雷同。正常交易的成猪、牛、羊价位都比较高,一头猪价位在1000元以上,牛的价位少则3000元,多则上万元。而贩卖人通过中介人以低于市场价10倍左右的低价收购后,不管盈利多与少都较快转手,取利方便。

    基于上述群体性明显、投机性强的犯罪特征,笔者建议法院在审理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时,采取以下对策可以做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一是选择部分案件到被告人或受害人数较多且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宣判,以期收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应;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坚持自由刑和罚金刑并重适用的原则,用较大的犯罪代价促使妄为者自动放弃,欲为者自戒。二是适时召集由动物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和消费者协会等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士参加的座谈会,通报该类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共同查找食品药品监管环节存在的漏洞,合力破解难题。三是公开举报电话,加大对如实举报者奖励,借用社会力量力争取做到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避免危害社会。

责任编辑:赵艳涛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