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底的一天,老张驾驶燃油助力车,与在公路上掉头倒车的小吴驾驶拖拉机相撞,小吴的拖拉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造成老张骨折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老张、小吴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老张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936元,医嘱建议其休息3个半月。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老张车辆受损金额为2130元,评估费用200元。2011年3月,老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吴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386元。
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关于小吴应承担全部责任还是一半责任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张是自己骑车撞上小吴的车的,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同等责任,应当一人承担一半。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吴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评析: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性质,旨在充分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投保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管机动车驾驶员有无事故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该限额依机动车驾驶员有无事故责任而不同)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当事人按责任比例分担。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小吴驾驶的拖拉机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首先在相当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老张的损失不超过本案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故小吴应全额赔偿老张的损失,只有对老张损失中不足受偿部分,才按照事故同等责任的比例各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