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成功审结两件涉港案件。善于捕捉合适的调解时机,再加上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主审法官用智慧和耐心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向法院撤诉。
雅士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其下属子公司雅士利(郑州)营养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与香港捷成洋行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合同,订购了二条生产线。后来,两份合同因故未能履行,捷成洋行没收了雅士利郑州公司的定金和其他款项折合人民币约345万元。2010年8月,原告雅士利郑州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捷成洋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货款及利息,两案诉讼金额折合人民币约612万元。捷成洋行应诉后,又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雅士利郑州公司赔偿损失折合人民币约230万元。
两起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时任民二庭庭长高晓明多次通过电话征求双方意见,进行“背靠背”调解。庭审中,又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原告认为系被告违约造成合同未能履行,被告至少应全额返还已付货款及定金;而被告认为其只是进出口贸易的代理商,生产线是自己向第三方订购的,雅士利公司系因“三聚氰胺事件”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第三方已经没收了预付款,无法向原告退款。
经过庭审,法院查明其中一条生产线的预付款确实被第三方没收,而另一条生产线被告的损失不大。2010年10月,雅士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对两条生产线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根据以上情况,高晓明庭长敏锐地抓住了调解的契机:原告母公司在香港上市,无论是哪方败诉,相关信息在香港证交所都要进行披露,原告如果败诉,可能直接造成股价下跌;被告是香港超过百年历史的洋行,如果败诉,将影响其百年信誉。因此,高庭长建议双方互谅互让,将两个案件一揽子调解解决以平衡损失,达到处理纠纷的双赢。庭审结束后,高庭长一次又一次地通过电话与双方律师沟通交流,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双方分别向本院撤诉。至此,两件涉港诉讼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