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伤疤。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深刻反思、时刻牢记赵作海错案沉痛教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在赵作海案件发生地柘城县修建错案警示教育馆,旨在警示教育广大政法干警以此为鉴,有效杜绝和防范冤假错案。
警示教育馆分赵作海错案、警钟长鸣、牢记教训三大部分,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还原错案真相、阐明错案危害、剖析错案原因,警示教育每一名政法干警,以案为鉴、以史为鉴,警钟长鸣,时刻筑牢司法公正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展厅主要展示赵作海错案,以图文版面、实物展柜、场景再现等手段,详细展示赵作海错案始末。
赵作海,男,1952年10月出生,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99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2010年5月9日,已服刑11年的赵作海,因“被害人”突然出现,被无罪释放。
按时间先后顺序,将赵作海错案分为11个环节,即无头尸现、刑事侦查、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死刑复核、交付执行、亡者归来、依法纠正、赔偿追责、道歉善后、真相大白。
在展示的开始,设置一面卷宗封面样式的展墙,下面11个环节就犹如一页页展开的案件卷宗,使展示更形象,突出展示主题。
第一个环节——无头尸现。1999年5月8日上午,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委在该村西边地里淘机井,准备灌溉烟叶。工作刚一开始,就有一股刺鼻的尸臭味从井底冒出,一种不详之感随即笼罩整个现场。正像人们预料的那样,当井即将淘完时,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无四肢的男尸被从井底打捞上来。惊慌失措的村民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柘城县公安局组织30余名干警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第二个环节——刑事侦查。无头男尸出现后,和其他命案一样,寻找尸源成为了破案的突破口。恰在此时,办案民警突然想到了一年前,也就是1998年2月15日,赵楼村一村民曾反映其叔父突然失踪,从此杳无音信。当年的报案人不是别人,正是本案“亡者归来”的所谓亡者赵振晌的侄子。当年赵振晌的侄子报案反映,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晚无缘无故地突出失踪。而令人生疑的是,与其叔叔关系较好的同村村民赵作海面部在其叔父失踪后就出现了伤痕,且赵作海对其受伤的原因遮遮掩掩,赵振晌的侄子怀疑其叔的失踪与赵作海有重大关联。赵作海遂被列为重大作案嫌疑人。经过连续三天三夜的突击讯问,赵作海详细供述了杀害赵振晌后碎尸抛尸的犯罪过程。
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主要是赵作海的9次有罪供述,以及包裹尸体的编织袋,经赵作海的妻子及儿子辨认是自己家的,而对编织袋的辨认,已经是赵作海的妻子被羁押将近一月后才辨认出的,赵作海的儿子辨认时只是一个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从事后可以得知,当时侦查人员采取用木棍打,持手枪敲头、威胁,长时间不让吃饭、睡觉等方式进行非法讯问,赵作海被逼无奈,作出的9次有罪供述,在实在受不了的情况下,为自证“杀了赵振晌”,赵作海在妻子探视的时候,让妻子帮他找别的人头和四肢,冒充赵振晌的尸骨。这种种情况,都为冤假错案埋下了伏笔。
本环节还设置有情景再现场景,机井、农田、石磙等画面再现抛尸现场。
(当时村民淘井时,先捞出一水泥石磙,这个石磙在淘井过程中被抓烂,在水泥石磙的下方又打捞出一青石磙。)青石磙直径44cm、高51cm,300斤左右重,一个人根本推不动,所以赵作海一个人是做不了案的。从卷宗材料看,赵作海当时供述的是青石磙,可水泥石磙又是怎么丢弃到机井中的呢?在众多疑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据刑讯逼供取得的相关证据,依然认为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移送审查起诉。
进入第三个环节——提起公诉。本环节主要展示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指控。包括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据目录、起诉书等图片资料和复制的实物资料。
当时,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检察院后来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鉴定。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提起了公诉。
第四个环节——一审判决。本环节主要展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的一审判决情况。展示有审讯笔录、主审法官对本案提出的九个疑点、一审判决书等图片资料和复制的卷宗资料。
从审判卷中可以得知,当时主审法官指出了该案的疑点。如:无头男尸不能确切认定就是被害人赵振晌;机井中打捞出2个石磙,一水泥石磙、一青石磙,其中水泥石磙是如何丢弃机井中的不清;赵作海供述照被害人赵振晌颈部刺一刀,将赵振晌杀死,而机井中捞出的尸体躯干胸部有一锐器创口,与赵作海的供述有矛盾之处。同时,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在向赵作海发起诉书时和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
一审判决后,赵作海未提起上诉,商丘中院将该案报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第五个环节——死刑复核。本环节主要展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的复核。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核准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处还展示有审讯笔录、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图片资料和复制的卷宗资料。
第六个环节——交付执行。本环节主要以图文版面展示赵作海入狱及入狱后的情况。包括赵作海在监狱的日常工作生活及囚服、减刑的材料等图片资料和实物资料。
赵作海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没有故意犯罪,两次被减刑,从死缓减为无期,从无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
赵作海在监狱中服刑却没有申诉,为何被冤枉却不申诉呢?赵作海的解释是:在公安机关遭到刑讯逼供,害怕申诉影响减刑。老婆孩子认为自己杀了人,有怨气,十多年一次也没有到监狱看望过。
第七个环节——亡者归来。本环节主要展示案件被认定为死亡的赵振晌归来,案件出现大转折,引起新闻界和司法界的持续深度关注。展柜内还展示有大河报等纸质媒体以及核实赵振晌身份的照片等。
这起案件的另一个主角,赵振晌。因为患上了严重的偏瘫,知道自己活不久了,也是想追求生活的稳定,他知道:虽然会因“杀人”而入狱,却能得到政府救治。一个放弃逃亡,一个放弃申诉,这对冤家似乎都把监狱当成了避风港。面对他们的选择,谁也说不出“荒唐”,生出的惟有一声沉重的叹息。
第八个环节——依法纠正。本环节主要展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包括赵作海被宣告无罪时庭审现场,赵作海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走出监狱等图文资料和实物资料。
2010年5月8日,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连夜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决定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立即放人。第二天即5月9日上午,赵作海被宣告无罪,予以释放。
第九个环节——赔偿追责。本环节主要展示对赵作海的国家赔偿及公安、检察、审判参与本案的有关人员所受到的责任追究。展示包括当时的商丘市相关领导看望赵作海及对赵作海赔偿、补偿的相关图片资料和复制的实物资料。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时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
赵作海从199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到2010年5月9日被无罪释放,共被羁押4019天。按照当时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标准,共应赔偿50万元。商丘中院报经省高院同意,赔偿赵作海65万元,因当时的赔偿法还没有规定精神抚慰金,多出的这1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虽然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有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新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而该案的赔偿在2010年即体现了新的规定精神,作为一个示范案例,为新国家赔偿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提供了重要参考。
赵作海错案被纠正后,公安、检察、审判参与该案的有关人员,均被追责。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三名法官张运随、胡选民、魏新生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河南省高院当年复核此案的主审法官胡烨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参与本案的公安干警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刑罚:时任柘城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松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警郭守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丁中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时任柘城县刑警大队队长罗明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时任柘城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司崇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十个环节——道歉善后。本环节主要展示张立勇院长到赵作海家中看望并表达歉意,了解其生活现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2010年6月21日下午3时左右,张立勇院长来到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海新建的家中看望。张院长刚进院,赵作海便迎了上来。张院长立即向赵作海鞠躬致歉,对由于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造成的伤害表达歉意。张院长说:“这次专门登门,一是道歉。事情做错了,让你在监狱白白坐了这么多年,这次专门代表法院向你道歉。另外,想告诉你,法院专门将你释放的那一天,当作‘错案警示日’,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你是付出了牺牲的,但我们不能让你白白牺牲,今后要以你的事情为警示,让错案不再发生。最后,想过来看看你的新房子建得怎么样。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你把日子过好,光有房子不行,要尽快建立新家庭,也帮助儿子把家庭早日建起来,尽快和村民融为一体,进入正常的生活状态。”
2010年6月21日下午,张立勇院长看望赵作海后感触很深。“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
赵作海错案发生后,在河南省高院的指导下,在张立勇院长的亲切关怀下,经商丘中院协调,柘城县委、县政府为解决赵作海的生活困难,专门为赵作海盖了6间新房,并添置了新家具。同时,为他儿子又盖了6间新房。此后,张立勇院长每年都要数次跟赵作海通电话,嘘寒问暖,关心备至。从清洁工做起,到现在成为一名抄表工,赵作海在省法院党组及各级领导的关心、关怀下,逐渐驱散了心中的阴霾,重新融入社会,过上了平淡、稳定的生活。2015年7月28日上午,张立勇院长又一次到商丘看望赵作海,送上慰问金,与其亲切交谈。得知赵作海有舒适的住房、稳定的收入,感到无比欣慰。
第十一个环节——真相大白。在商丘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公安厅的领导组织指挥下,商丘市公安机关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将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确定死者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并将3名犯罪嫌疑人李海金、张祥良、杨明福及涉嫌包庇人员李彩真抓获归案。
原来,李海金因与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2006年5月24日,刘院喜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死、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先后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2011年6月7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本案主犯李海金死刑,另两名被告人张祥良、杨明福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
整个展厅犹如一个档案室,以图文版面展示近年来发生的24起典型冤假错案,结合展厅中部的警钟,告诫我们以案为鉴、以史为鉴、警钟长鸣。这24起典型冤假错案,其中绝对无罪11件,或是“亡者归来”,或是“真凶出现”,或是“发现新证据”;存疑无罪13件,对错案原因,我们将在下一展厅进行剖析。
每一个错案的发生,都是一次血淋淋的教训。正如张立勇院长看望赵作海后的感言:赵作海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
对牢狱苦难,自由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无论如何都难以体会,只有经历漫长禁锢岁月的人,才能真的告诉你那些日子意味着什么。
本展厅第一部分展示的是错案的危害,以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为典型,展示冤假错案对当事人、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对办案法官所造成的伤害,并提出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本展厅的第二部分——错案原因分析。本展厅的第二部分——错案原因分析。错案发生后,河南省法院系统痛定思痛,进行了深入查摆剖析,2010年6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法院“总结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分析赵作海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司法理念出现了偏差;二是责任意识不强;三是办案水平不高;四是监督制约不力。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指出,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
关于错案原因,樊崇义、赵秉志等法学理论界著名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均进行了深入分析,概括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司法理念出现偏差。过分强调刑事审判的打击作用,忽视人权保障功能,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先入为主。一些司法机关出于政绩考虑,实行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一味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抗诉率,造成办案粗糙。
二是责任意识不强。公检法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有责任。
三是办案水平不高。反映在办案程序上,就是“先抓人后取证”;反映在证据收集上,就是先拿下口供再去搜集其他证据,而为了拿下口供,就不择手段地逼、诱、骗,甚至暴力取证。如赵作海被无罪释放后称,关押期间有时被铐在摩托车后轮上,有时铐在床腿上,让他坐在地上,24小时都铐着,上厕所才给打开,为了不让睡觉,他一打瞌睡,就有人在他头上放个鞭炮,”参与审讯的公安干警供述称,赵作海不承认杀人的事,就用小木棍敲赵作海的头,还用手枪敲过赵作海的头,还敲出了伤。赵作海头上至今还有一处显眼的伤疤,就是当时被人用手枪枪筒戳伤留下的,后被商丘市检察院法医鉴定为轻伤。
四是监督制约不力。法院的审判权对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公诉权的监督制约不到位。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该依法审查的没有审查,应当排除的证据没有排除,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敢依法宣告无罪。
五是庭审走过场。突出体现在刑事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比率偏低,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开庭前已形成预断,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不能抓住核心问题等方面。
六是社会舆论影响。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破案后,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前,社会舆论包括被害人家属就已认定嫌疑人就是罪犯,并不断施加压力要求判决其有罪。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压力非常大。
第三部分。本部分以“直面错案,勇于担当”为主题,主要展示河南三法院坚持每年开展“5?9”错案警示日的相关内容。
2010年6月2日,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总结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连续7年举办专题研讨会,邀请法学专家和业内人士,就刑事错案的危害、成因及预防对策等进行深入分析。这对警醒广大法官牢记错案教训、筑牢司法公正底线、推进司法改革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展墙上鲜明的“5?9”大字,突出展示主题和警示意义。下面几块展板以时间轴的形式展示2011—2016“5?9”错案警示日相关内容。2011年警示日,主题为铭记错案深刻教训,坚决杜绝错案发生;2012年警示日,主题为牢记错案惨痛教训,学习贯彻新刑诉法;2013年警示日,主题为全面贯彻新刑诉法,切实防范冤错案件;2014年警示日,主题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背景下冤错案件的防范和纠正;2015年警示日,主题为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冤错案件防范;2016年警示日,主题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在2017年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把“5?9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层面,设置“国家错案警示日”,以此警示全国所有的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坚守司法正义,依法公正办案。
对河南法院系统来说,每年的5月9日错案警示录犹如自揭伤疤,警钟自敲。有法院内部人员对此提出疑问:事情已经过去了还有必要再提吗?张立勇院长毫不犹豫地表示:设立这个“警示日”,就是要在所有法官心里打下一个烙印,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案,不能疑罪从轻,疑罪拖延。更重要的是,“警示日就是为了时刻提醒法官们,面对冤假错案、长期久押不决的案件,必须勇于面对,勇于担当。”
我们进入本展厅的第四部分——公正司法,砥砺奋进。
首先是非法证据排除。一是催生证据新规,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创新和发展,被认为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里程碑”。很多专家学者给予高度评价。二是开启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先河。2015年5月28日上午,李三元故意杀人案二审开庭审理。这是一次普通的二审案件,但却是一次可以载入河南司法审判史册的不普通的审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第一次以审判长的身份审案,刑侦队长第一次出庭作证,博导级专家第一次走进庭审……这一个个的第一次,使得这次庭审显得极不寻常。
“我国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审判长张立勇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说,“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太低。多数证人没有出庭,势必影响某些案件的程序正当及实体公正。”为此,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张立勇院长提交了《关于建立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的议案》,让证人走上庭审并宣誓。“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交叉盘问,是案件查清事实、彰显程序正义的关键环节。”张立勇院长说。
2017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34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从源头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其次是以审判为中心。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央深改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也相继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文件,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三是错案责任追究。2012年4月,河南省高院在全国地方法院中率先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建立“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之后,中央政法委、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最高法院相继出台相关文件,不断深化错案终身追究制度。
第四是去除犯罪化标签。2013年10月,张立勇院长首次提出“去除犯罪化标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相关文件。2015年2月,最高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从更高层的层次,为去除犯罪化标签作了规范,充分体现了司法人权保障。
第五是保障律师依法履职。2013年5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律师座谈会,就如何构建法官与律师良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等进行了广泛交流。同年10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司法厅共同召开《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这是河南省首次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规范。之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保障律师权利的相关文件,保障律师依法履职。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条件的有关情况。
赵作海、佘祥林他们付出的代价,理应对健全法治和保障人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值得庆幸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作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2013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就冤假错案问题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依法纠正,让百姓看到了政法机关亮剑冤假错案的改革成效,有力的推动了法治中国进程。
第五部分,共筑美好法治明天。
首开“疑罪从无”先河。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一名13岁女孩在河堤捉蝉蛹时遇害,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成为嫌疑对象。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关押12年的李怀亮无罪。此案贯彻的是一种“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成为全国法院自贯彻新刑诉法以来做出的第一例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无罪判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
张立勇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当时指控李怀亮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其归案后曾经作过的9次有罪供述,但是,李怀亮前后供述之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案件存在多处疑点。可不少人还难以理解和接受以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为指导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当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时,要坚持疑罪从无,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
2013年4月28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强化人权保障 践行法治精神》:“李怀亮案件的无罪判决,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原则的现实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精神的理性选择。以河南省高院为代表的河南司法机关针对司法活动中的不良现象,自查自纠不掩饰,接受监督不消极,直面问题不隐瞒,反思示警不回避,值得充分肯定和赞扬。”
坚决纠正防范冤假错案。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3年10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些制度的出台及实施,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2013年至2016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34件重大冤错案件,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重大案件审判推进法治进步,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不断迈上新台阶,司法公开大力推进,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坚决纠正、努力防止冤假错案。张辉、张高平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得到依法纠正,反映司法改革的实效,标注着法治进步的刻度,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感,坚定了公民对法治的信仰。
每一次公正裁决,都浸润着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正义不能缺席,对业已发生的冤假错案,必须坚持“有错必究”,让清白者恢复清白,让有责者承担应有之责。
我们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一起冤假错案的纠正都将为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注解,每一个个案正义的实现,都将为司法积累更大公信力,让人们看到司法改革的决心和实效,让每个公民感受到公平的护佑、正义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