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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芳与栗某杰、王某红民间借贷案

发布时间:2022-06-07 17:44:13


    李某芳持借据和转款凭证起诉请求判决栗某杰、王某红还款130万元。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由案外人赵某禄转账给李某芳,李某芳收款后转账给栗某杰,栗某杰收款后转回给案外人赵某禄,栗某杰、王某红并未实际取得该款项。栗某杰、王某红辩称上述转账完成后,李某芳又现金交付130万元,该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无现金交付借款的证据。后李某芳申请撤诉,武陟县人民法院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不予准许,依法判决驳回李某芳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警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借款虽有转款凭证,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人已实际取得借款,不能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法对当事人的出借能力、款项来源及最终流向、双方诉辩等进行综合审查。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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