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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7.13亿,全案卷宗456册,这起案件引人深思!

发布时间:2022-05-27 17:12:34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以来,河南高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等2022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十件实事”工作任务,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加快推进重点案件办案攻坚,二审审结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三门峡马长江涉黑案,有力推动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

    案情回顾

    20世纪80年代以来,河南省灵宝市黄金产业迅速发展。1999年2月,被告人马长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十余人,采取持械殴打、驱逐工人的方式抢占灵宝市焦沟一坑金矿坑口,标志着以马长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此后,马长江与贾开创、阳满增、薛宏斌、孟云锋等人在合伙承包经营金矿过程中逐渐聚集,以共同经济利益为根基,以缔结合伙关系、亲缘关系、师徒关系为纽带,依托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长期盘踞在灵宝黄金矿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逐步形成了以马长江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组织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抢劫爆炸物、寻衅滋事、爆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3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积累了巨大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犯罪组织长期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培养保护伞、把持基层政权,在灵宝矿区称霸一方,垄断矿山经营,多名被害人在合法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后,不能通过正常途径举报和控告,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判决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19)豫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判处被告人马长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马长江等21人不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豫刑终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过程

    马长江涉黑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该案全案卷宗456册,案情复杂,犯罪事实多、涉黑财产多且部分权属不清。二审审理期间,承办人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阅卷、提审上诉人耗时2个月,全面审查一审案卷材料,对100余条上诉理由、辩护意见逐一归纳提炼观点,对各种事实、法律问题反复分析研判,最终形成了18.2万字的二审裁定书,对上诉人、辩护人所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组织成员认定、涉案财产处置及抢劫罪、抢劫爆炸物罪等适用问题一一进行回应,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该案涉案财产多达7.13亿,财产种类繁多,包括房产、黄金、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性判项多达403项。承办人在二审裁定书中明确上诉人、辩护人或案外人可在涉案财产执行过程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或持生效的裁判文书主张权利,给当事人、案外人提供了解决诉求途径。面对案发地三门峡市后期生态修复、税收追缴需投入大量资金的现实情况,积极探索异地侦办的涉黑案件涉案财产上缴机制,最大限度服务和保障案发地经济发展,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员额法官郭景峰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系统总结,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击、防范、治理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正式形成,为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三门峡马长江涉黑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审议通过后,河南高院审结的首起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重大黑恶案件,对于发挥督办案件示范引领作用、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工作中,河南高院将持续扛稳政治责任,强化职责担当,将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审判能力,为全省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取得新的更好成效贡献法院力量。同时,全省法院将周密组织、扎实开展宣传贯彻工作,抓好专题培训,加强社会面宣传,突出以案释法,在前期宣传贯彻基础上再掀新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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