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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09-17 15:12:08



    6月23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市法院副院长姬生强、市法院民二庭、民三庭部门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市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勇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义广,市政协常委张利红,市人大代表耿宪军以及部分省、市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姬生强副院长总结了全市法院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司法保障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并介绍了下一步工作安排。他指出,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全市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全面贯彻对国企、民营企业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妥善审理各类合同、金融案件,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深入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多措并举,优化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机制。严厉惩治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服务企业长效机制,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5+N”联合主题党日活动,多渠道宣传法治化营商环境。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发布关于服务企业复工复业17条法律问题告知书、制定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18条意见,组织110名法官赴全市130余家企业开展“驻企指导员”联系服务企业活动,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全面检视市中院司法工作水平,出台《濮阳法院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他强调下一步要严抓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建设智慧法院,促进案件质效进一步提升;要健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要坚持公正司法,进一步服务全市大局。

    高洪光庭长、王鑫蕊庭长分别通报了立案、刑事、破产、民事、行政、执行6个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后,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刘义广、张利红、耿宪军对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

    刘义广称,全市法院一直致力于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姬生强副院长从立案、收费、案件审理、审判改革角度等对全市法院在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做出的工作进行了介绍,作为律师我对全市法院的审判质效的提升及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取得的成绩感受真切。建议进一步探索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张利红称,作为一名企业家,深切感受到市法院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和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所做的主要工作和突出成绩。建议继续加强司法执行过程中的网络应用和大数据运用,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效果,使争议和纠纷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多元化解。

    耿宪军称,近年来,全市法院始终本着对民营企业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妥善审理各类合同、金融案件原则。多次组织资深法官深入蔚林科技公司、濮阳桃园建民等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提高了企业的法律意识。本次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就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推动在社会上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建议法院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与律师协会、市工商联、市总工会等组织的联系,通过开展法律援助、诉前调解等工作形式,更加高效化解涉企业矛盾纠纷。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一)上海某文化公司诉某娱乐公司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等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3日上海某文化公司代理人尹某致电濮阳中院咨询能否立案,立案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或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方便快捷,当天即可审核。尹某在立案工作人员的远程指导下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上传了起诉相关材料,当事人不用来法院,只需要拍照上传起诉状、身份证明、相关证据即可,尹某立了30个案件,花费时间不到半个小时,平均立一个案件不超过1分钟,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典型意义】

    立案阶段当事人无需递交纸质诉状,案件摆渡到法院内网后工作人员随即进行了审核,给当事人发送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当事人只需在网上交费即可,无需换票。当事人从申请立案、审核、交费、立案、分案,整个过程半天不到就可以完成。

    这只是濮阳法院网上无纸化立案的一个小小的缩影。为优化营商环境,畅通立案渠道,减少群众诉累,濮阳中院先后制定发布了《濮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办法》《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为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潘某等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租赁门市,注册成立君临公司。同年9月,潘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运营合同,后假借电信公司名义推广“零元购机”促销活动,对外宣传:凡客户将办理分期贷款(3000元至4500元不等)交至君临公司,作为正常使用话费套餐的“履约保证金”,即可免费获赠手机、平板电脑各1部,贷款由电信公司负责偿还。先后吸引408名客户签订消费承诺书,并以此与被害单位某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合作”,诱骗上述两家分期贷款公司将客户通过君临公司办理的分期贷款131万余元转入潘某提供的账户,后将款项转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营支出、分赃,张某某从中获利2万余元。案发前,潘某偿还分期贷款公司共计27万余元,后逃匿。案发后,赃款103万余元未追回。

   【裁判结果】

    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可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可以激活市场,带动人气,也关乎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案当事人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租赁门市,假借电信公司的名义推广“零元购机”促销活动,受害者不仅是个人,还包括国有单位、民营企业。个人蒙受经济损失,单位(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刑事手段,严厉打击这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而净化营商环境,保护交易秩序,确保企业安心复工复产。

    (三)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基本案情】

    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登记成立,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系南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因经营不善,项目全面停工。

    2018年7月19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受理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过综合评估企业资产、负债等情况,企业破产重整潜力较大。2019年3月28日,意向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2019年5月25日,南乐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企业重整计划,终止企业重整程序。目前,战略投资人已进驻企业,重整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是濮阳市第一例破产重整案件,是通过重整的方式挽救面临破产危局企业的成功典范。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该类企业破产重整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拆迁户、购房户及农民工等各类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对破产企业补短板、挖潜力、增优势,实现了资源要素高效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帮助破产企业获得新生,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稳定。

    (四)濮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某华、王某文、王某林、王某青、濮阳县清河头乡某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本案主诉标的系一笔100万元左右的拆迁补偿费用。双方争议较大。恰逢疫情,濮阳县清河头乡某村民委员会全力投入疫情防控,而濮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面临复工,该款项是非常重要的启动资金。

    【裁判结果】

    法院通过华宇云间系统,在线开庭调解,从有利于企业复工和村委会专心做好联防联控的角度出发,劝解双方共克时艰,互相谅解。最终,各方当事人在主审法官的细致耐心劝说下,卸下心防,互相让步,达成调解意见。通过本次调解双方一次性解决纠纷,村委会能够少支付7万元,建材公司也可以尽快拿到款项重启生产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典型意义】

    本案诉争费用是涉案建材公司复工复产的启动资金,对其尤为重要。本案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秉承保障中小微企业的服务理念,从最大程度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出发,数次与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案件情况,最终促成双方调解,使得村委会能够安心主持村民防疫工作,建材公司快速拿到资金顺利复工复产,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五)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5日,安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确定对房地产公司被占用的土地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但纪要中的土地置换因违反相关规定而不能履行,形成纠纷,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阳市人民政府赔偿损失,维护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会议纪要已对房地产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会议纪要的内容因违反相关土地规章、政策,未能落实,给房地产公司造成损失,安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应予补偿。经法院委托评估后,依法判决安阳市人民政府向房地产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2096.13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利息。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公众社会治理参与权和公共资源分享权的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等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多次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通过推动实现产权平等保护,努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应监督政府诚实守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本案中,会议纪要应认定为行政协议,且在房地产公司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政府因法律法规不能履约,给房地产公司造成损失,应予补偿。裁判后,房地产公司多年的纠纷得以化解,政府的诚实信赖原则得以维护,法院依法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得以彰显,为社会经济高质量、高标准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某置业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一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该被执行人是濮阳县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

    【执行情况】

    在办理该执行案中,考虑到强制执行可能导致房地产公司资金困难、在建项目停工,进而影响农民工工资,执行干警积极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先偿还申请人90万元,该笔案款用于支付申请人所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剩余案款被执行人定于一月后全部偿还完毕。

    为尽快消除影响,帮助该公司渡过难关,执行干警及时跟进、适时沟通,为提前返岗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人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将剩余案款155万余元转付至该案执行款账户内,被执行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该案执行案款240多万元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善意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执行措施,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帮助涉案企业减负担、渡难关,为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法治支撑,有效稳定了社会对司法案件处理的预期,彰显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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