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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废弃手机卡“盗窃支付宝”三被告获刑

  发布时间:2019-05-08 17:32:13


    银行卡在自己的手中,手机也并没有丢失,但支付宝里的钱却不翼而飞了!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作案163起,受害人137名,盗窃总金额872171.42元。这是怎样的一个犯罪团伙?他们又是通过什么方法秘密窃取了众多受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密码?

    近日,温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认定该团伙梁岭、陈起、吴瑶犯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到三万元不等。

    此案,是河南省焦作市首例“支付宝盗窃案”。

   【一张停用手机卡  莫名丢失十万元】

    张华是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的一名普通居民。2017年9月23日,张华突然收到一条短信,短信的内容让他非常震惊:提示他名下的中国银行卡被提取走了107400元。他立刻查询了自己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发现这107400元时通过支付宝账号转走的。张华支付宝所绑定的手机号还是他2011年时,在郑州市上大学的时候办理的,一直使用到2015年初,张华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工作,该手机号也就停用了,随之,这个支付宝账号也没有再使用过。那钱是谁转走了呢?张华向支付宝客服打电话咨询,客服回答说:有人曾用张华丢弃的手机号拨打客服电话,要求修改该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密码。这个人是谁?他是怎么先盗走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又通过修改支付宝密码盗走银行卡里的钱?

    张华一怒之下,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开始跟踪调查,在阿里公司的配合下侦破案件。阿里公司提供了111名受害人的支付宝交易明细,这些受害人均在支付宝被盗后向支付宝工作人员提出了申诉,被盗的方式与本案相同。

    接着,警方又对该案111名被害人被盗资金的流水进行梳理分析,显示第一层资金均流向了“政政二十四小时营业商铺”、“个体户黄某”、“永鑫便利店”、“焦某某******”等账户,且最终,资金均转入一个固定的银行卡内。

    法院审理查明,这个钻空子,作案163起,盗窃支付宝金额达872171.42元的作案团伙浮出水面,主犯梁岭年仅21岁。

   【“仁孝子”违法作案  受害人遍布全国】

    2017年,自称要为母亲看病,急需用钱的梁岭开始瞄准广大支付宝用户的钱。他先从网上购买有支付宝账号的手机卡,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对应的支付宝账号,查出了支付宝用户的身份信息之后,就拨打支付宝客服95188,开启支付功能。为了盗取受害人支付宝里的钱款,梁岭通过手机号和验证码修改支付密码,并通过扫码把钱转到自己掌握的商铺账户,这些账户都是二维码的收款账户。梁岭的两台电脑中存储了大量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这些照片是他为了在网上办理实名制手机卡,通过QQ购买的。在盗窃支付宝的过程中,梁岭还将一部分支付宝账号改成自己掌握的170、171号段的手机号。

    在作案期间,梁岭为了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便给了自己的朋友陈起几百元现金,让他帮忙取网上购买的手机卡的快递。因为陈起曾经向梁岭借过钱,对梁岭存有“感恩”的心情,于是便同意帮助梁岭收快递。之后,陈起也从梁岭处得知,这些手机卡是能盗取手机卡户主支付宝账户里的钱。梁岭把买到的手机卡信息通过QQ发给陈起,让陈起帮助他通过支付宝公司查询手机卡机主的身份证号,并问出身份证号的前三至五位数。陈起就这样帮助梁岭查出了160余条电话卡相关联的身份证信息,整理后发给梁岭。

    窃取到大量的支付宝钱款后的梁岭越来越胆大,越来越眼红。2018年1月,被告人吴瑶也加入了他们的行列。吴瑶主要负责整理资料、打支付宝电话开通支付功能。梁岭给吴瑶的一个U盘里有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手持身份证照片,并有其对应的支付宝账号。吴瑶用一个特定的手机给支付宝客服拨打电话,要求重新开启支付功能,然后按照支付宝客服的重启要求,上传了手持身份证的用户照片,这样支付功能重新启动后,梁岭将密码重新设置,通过扫描二维码,把钱转到自己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中,然后再取出现金,据为己有。

   【是属牵连犯罪  还是该数罪并罚】

    法庭上,公诉机关作出指控,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并出具了相关书证:笔记本电脑、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手机卡等物品的清单,以及被告人作案使用的二维码对应的“二十四小时商铺”、“二十四小时超市便利店嗨嗨营业”等支付宝账户明细、被害人身份证及相关信息的截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岭、陈起作案137起,盗窃金额808461.05元;吴瑶作案26起,盗窃金额63710.37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梁岭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梁岭系主犯,应数罪并罚,陈起、吴瑶系从犯。

    而本案被告梁岭辨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金额过高,其辩护人辩称梁岭不构成买卖身份证罪,指控盗窃金额不当,应根据受案登记表计算的18名被害人被盗金额382552.32元为准。

    本案被告陈起的辩护人辨称:陈起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窃金额也应以有报案人的数额计算,陈起主动停止帮梁岭取快递,属于犯罪终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辩护人有关指控诈骗金额应以有受案登记表的18名被害人的金额计算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梁岭为实施盗窃购买居民身份证件和信用卡,用于转移盗窃资金,属于盗窃牵连行为,不另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陈起主观上明知梁岭在盗窃他人支付宝内现金,客观上参与查询被害人身份信息、帮助梁岭收取快递,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梁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陈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吴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连线】

    本案中,被告人梁岭伙同被告人陈起、吴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中梁岭、陈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吴瑶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本案被告人针对全国不特定对象实施网络盗窃犯罪,被害人人数众多,公安机关因客观原因未能将手机里全部被害人的证言陈述,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的支付宝交易明细、被告人电脑中被害人信息等电子数据、被告人的收款二维码、支付宝账户数据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137名被害人及其被盗金额,故三被告辩护人有关指控诈骗金额应以有受案登记表的18名被害人的金额计算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梁岭为实施盗窃购买居民身份证件和信用卡,用于转移盗窃资金,属于盗窃牵连行为,不另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法院依法对梁岭、陈起、吴瑶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院对该种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

    目前,对于在网上贩卖此类手机卡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追究中。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一是在手机折旧处理或转送他人之前一定要把各种软件的账号密码都删除掉,恢复出厂设置;二是无论在网页、贴吧还是在购物软件上看到买卖手机卡的行为都要拍下来,及时报警,这样才能从源头杜绝此类犯罪,人人举报,人人有责,才能维护社会的风清气正。(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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