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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骑车伤人 监护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3-14 16:18:49


    3月12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赔偿纠纷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决未成年肇事者监护人赔偿伤者损失47296元。

    14岁的李某系在校中学生,2018年8月,李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丁某受伤后,被送往社旗县中医院救治。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丁某损伤经司法鉴定所评定,肋骨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丁某与李某的父母多次沟通,但始终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丁某将李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系机动车,依法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故丁某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又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父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判决李某父母赔偿丁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7296元。

    案件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系机动车,依法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故丁某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李某发生该交通事故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父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无证据证实尽到了监护责任,故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寄语:在当今社会,车辆已经是每家每户必行的交通工具,有的家庭同时拥有不同类型的交通工具,比如自行车、电车、摩托车等等。但是,任何车辆上路行驶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禁制,我们要遵守规则,尊重社会制度,规范驾驶,安全行车。机动车要依法购买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否则一旦出事故,代价不可估量。有未成年的家庭应注意: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不准驾驶摩托车及重量和速度达到机动车的电动车。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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