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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模式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11 16:38:40


    坚持公正优先,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推进严格司法,建立系统刚性规范的刑事程序实施机制;加强人权保障,实现刑事诉讼权利的法定化具体化程序化。

    刑事诉讼制度是一国的基本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石。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开端,经历多次系统的法律修订,伴随持续推进的司法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理念、政策、立法等方面都已取得长足进步。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刑事法治发展进程,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就是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实际需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的历史阶段,科学构建中国模式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坚持公正优先,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建立把公正放在首位、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制度模式,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价值追求。

    一是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是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防线,理应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和重心。简单粗糙虚化的庭审,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唯有推进庭审程序的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才能更好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程序公正、解决诉讼争议。现阶段应当全面试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三项规程”,不断完善庭审实质化的制度机制,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二是坚持防范冤假错案底线,构建多元精细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为兼顾公正和效率,对于被告人认罪的轻罪案件,有必要简化审理程序,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应当认识到,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轻罪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是作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策应性改革,虽以提高效率为主旨,但仍应坚持公正优先,不能单纯为追求效率而简化程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无论罪行轻重,都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规范认罪自愿性和真实性审查机制,消除冤假错案风险。伴随轻罪诉讼制度的多元化,要理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普通程序的逻辑关系,并可考虑对轻微案件探索更加简约的审理和裁判机制。

    三是按照公正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客观公正的刑事审前程序。侦查、起诉作为审判的基础,只有按照公正审判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疑罪、防范冤假错案。尽管对抗制常被视为发现真相的引擎,但片面强调诉讼对抗、追诉犯罪,极易导致有罪推定、追诉偏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可以适当借鉴对抗制的合理因素,但审前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秉承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的审前程序,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制度前提,也是法庭查明事实真相的根本保障。

    推进严格司法,建立系统刚性规范的刑事程序实施机制。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事关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国家治理的重大问题,必须不折不扣予以执行。推进严格司法,应当成为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为解决刑事诉讼法实施中面临的难题,应当践行严格司法的政策要求,完善刑事程序实施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是激活刑事诉讼法的“沉睡条款”,将重要法律原则和规则落地落实。就像实体法需借助程序法才能顺利实施一样,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则,特别是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重要原则,也需要建立配套实施制度。例如,法律始终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只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类“严禁型”规定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考虑到传统上“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模式,对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以及对重要制度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有必要系统建立配套实施制度,使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中的法律。

    二是对违反法定程序情形设定刚性制裁,避免形成“破窗效应”。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型”“应当型”程序规则,特别是为保障人权而设立的重要程序,一旦遭到严重违反,就应当予以制裁。例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如果办案机关违反规定要求,对该类案件没有制作讯问录音录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只有设定刚性并区分层次的制裁措施,才能切实维护程序公正。

    三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检验标准,规范程序争议解决机制。随着程序公正理念深入人心,程序争议现已成为庭审中的重要争点。办案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开展诉讼活动,防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轻易进入审判环节,确保办案程序经得起法庭的检验。对于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重大程序争议,法庭应当统筹庭前会议和庭审程序,规范程序争议的审理和裁决机制,明确程序争议的裁决标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加强人权保障,实现刑事诉讼权利的法定化具体化程序化。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人权法,在程序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权利内涵。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不能成为空洞的符号,应当是立法确认、具体明确并有程序保障的权利,是一旦遭到侵犯就能获得救济的实实在在的权利。

    一是识别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要素,完善人权保障的规范体系。尽管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但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仍然时有发生,诉讼权利保障仍然不够充分。鉴此,对照法律规定,如涉及未予明示的重要权利或者新型诉讼权利,均可考虑作出提示性规定,为权利主体依法行使权利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例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基于其中的权利内涵,可考虑规定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并结合实践需要规定必要的例外情形。这种镶嵌权利要素的程序规则,也是制定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依据。

    二是强化人身权司法保障,防止刑事诉讼程序异化为预先惩罚。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也是宪法保护的绝对权。如果人身权缺乏保障,任意拘禁、超期羁押难以禁绝,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这是针砭时弊的重要改革举措。为规范限制人身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适用,有必要建立规范中立的司法监督机制,强化羁押必要性的实质性审查,探索更高科技含量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长期未决案件,特别是存在重大冤假错案风险的审前羁押案件,应当适时变更强制措施,防止因超期羁押扭曲案件定罪量刑结果。

    三是健全程序救济机制,为权利主体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合法权利遭到侵犯以及行使权利受阻等情形,有必要畅通程序内部的司法救济机制。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可以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通过专门的证据合法性争议处理程序,有助于解决非法证据申请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对于各种权利救济请求,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依照规范程序作出处理。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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