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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房屋被封 伪造证据终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8-11-09 10:25:34


    11月7日,新密市拘留所内,执行法官正在对被执行人李某进行询问:“李某,经本院查明,异议人王某向本院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与真实证件内容不符,对此你承认该复印件系你私自伪造后交予王某。针对你这种妨碍执行的行为,本院已对你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你现在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了!法官,我承认这个假的复印件是我私自伪造并交给王某的,我已经认识到这是不对的,法院对我采取拘留,我认错认罚,同时我希望取得法官和对方的谅解。”李某诚恳地回答道。他的脸上有惭愧,也有后悔。

    事情还要从四年前的一起借贷纠纷说起。2014年,被告李某及妻子马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夫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原告诉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后该案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和其妻子马某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李某夫妇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处置。其二人名下账户中有几万元存款,被法院依法冻结扣划。后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和马某名下登记有分别位于新密市西大街和开阳路的两处房产,法官立即对这两套房屋进项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夫妇以各种理由推脱、阻拦,逃避执行。但是执行法官不为所动,强力推进财产处置工作。

    就在执行工作有序进行时,案件出现了新的情况。2018年5月,案外人王某向新密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院查封的两套涉案房产,自己早已从李某夫妇手中购得,现在这两套房屋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这两套房屋的查封。经申请执行人质证及法院审查发现,王某提出的异议事实和其所提交的证据疑点重重,很多地方难以自圆其说。更为重要的是,经法院审查核实,异议人王某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且该房屋也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符合执行异议成立的要件。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执行异议。法官本想这件事就此结束,可以顺利地进行下一步的房产拍卖处置工作了。没想到,10月份,又一个案外人张某出现了,他也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而他异议的,竟然也是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西大街的涉案房产。他同样声称,自己早已从被执行人李某手中购得该房产。法官受理该执行异议后,经审查,张某同王某一样,既未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异议理由也不成立。同一套房产,却被两个案外人先后提起执行异议,且两次异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还都存有诸多疑点,这就让法官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法官仔细查看了两次执行异议的卷宗材料,发现在张某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涉案的西大街房产的房产证,张某表示该证是购买李某房屋时,李某交给他的。在这份房产证上,所有人载明为某房产公司。这与法官从房管部门查到的情况是一致的。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李某购买,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在房管部门进行了预告登记,房产证依然是开发商的名字。但是,法官翻开之前王某执行异议卷宗却发现,其中也有一份该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上面所有人一栏却清晰显示,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李某。经核实,该份房产证复印件系篡改伪造的。案外人王某表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他声称该复印件是购买李某房屋时,李某给的,用以证明该房产属于李某。

    发现疑点后,法官立即传唤被执行人李某进行询问。一份房产证,一份房产证复印件,登记内容为同一处房产,为何所有人却不一致。两份证据,一真一假,却均为李某所提供。李某见事情败露,无法狡辩,主动承认复印件是假的,是自己篡改伪造的。殊不知,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执行,据此,新密法院依法对李某做出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交付执行。进了拘留所的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表示真心悔过,愿意认错认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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