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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六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20 17:23:00


2018920日,省法院公布起拒执犯罪案件判处结果,其中公诉、自诉案件各起;6名拒执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刑罚。

案例一:曹某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告人曹某蓝,女,商城县某局工作人员,住商城县。潢川县法院在执行严某申请执行曹某蓝85万元民间借贷一案时,曹某蓝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既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个人财产情况,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其名下与其前夫雷某共有的位于商城县城关镇西苑小区内的别墅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15万元,挪作他用,未用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在因本执行案件被司法拘留15日后,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

潢川县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蓝系商城县某局工作人员,本应该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既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个人财产情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730日,潢川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曹某蓝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例二:陈某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告人陈某玉,住新郑市。20162月,兰考县法院在立案执行某酒店申请执行陈某玉承包金87万余元、孟某申请执行陈某玉经济损失6万余元两案时,陈某玉向人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状况,隐瞒其在新郑市有房产一套,并担任某音乐茶座法定代表人的事实;且在案件执行期间,银行账户内有较大数额交易。

兰考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玉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其名下银行账户有多次较大数额的交易明细,且有房产;属于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2018年622日,兰考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陈某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三:窦某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告人窦某福,住鹤壁市鹤山区。窦某福因酒后滋事将窦某军等人打伤,被鹤山区法院判决赔偿窦某军等人医疗费1086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窦某福既不履行赔偿义务,又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在法院干警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时,放出大型猛犬袭击干警,阻挠执行。在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20171212日,窦某福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逮捕。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窦某福及其亲属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

鹤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福在民事案件执行期间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且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2018428日,鹤山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窦某福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四: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齐某,住汤阴县城关镇。汤阴县法院在执行自诉人庞某申请执行齐某、濮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标的14万元)过程中,齐某既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又不履行法律义务。另查明,执行期间汤阴县某乡政府向齐某的银行账户上汇入工程款10万元,齐某取出了其中的8万余元,但未用于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余款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据此,该院依法决定对齐某司法拘留15日,但齐某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2018628日,自诉人庞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齐某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取得了自诉人庞某的谅解。

汤阴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拒绝报告并隐瞒财产状况;且经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五:付某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

被告人付某宾,住柘城县。柘城县法院在执行自诉人付某芝申请执行被告人付某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告人付某宾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让其八十岁的老父亲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拒不拆除房屋、退出土地,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74日,付某芝以付某宾为被告人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付某宾的刑事责任。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被告人付某宾仍拒不拆除房屋、退出土地,并逃避执行,后被依法决定逮捕,并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某宾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家人积极协助拆除了涉案房屋。

柘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宾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拒不迁出涉案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家属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已积极将涉案房屋拆除完毕,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20178月,柘城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付某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六:被告人郭某哲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郭某哲,住济源市。济源市法院在执行自诉人郭某锋等四人申请执行郭某哲民间借贷纠纷(总标的13.5万元)等4案时,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郭某哲尾号为529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累计入账50多万元,支出50多万元,未用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另外一个尾号为486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入账3300元,支出3300元。且郭某哲在因拒不执行、拒不报告财产等先后多次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2018年417日,郭某锋等四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郭某哲的刑事责任。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济源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哲在执行期间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且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郭某锋等四人控告被告人郭某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2018年817日,济源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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