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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 我能向他的妻子追偿吗?

  发布时间:2017-12-21 15:36:38


    编辑同志;

    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同村的张某夫妻以买房子为由分三次向我借款9万元,约定月息1分5厘。张某和妻子2014年协议离婚,2016年张某死亡,欠债分文未还。我有张某借钱时写的借条,我能起诉张某的妻子偿还借款吗?

                                                                                    匿名

    你好:

    夫妻婚后所得为共同财产,但婚后对外借款到底由谁偿还却经常产生争议。当夫妻离婚引发债务纠纷时,首先还是考虑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哪些债务是共同债务,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分割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认为,只要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就夫妻关系内部而言,当夫妻离婚时,如借债方提出其所借款为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时,借债方必须举证证明所借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证明不了,应自行承担。但在涉及外部关系时,即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时,应如何处理,则应结合司法解释和《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如证明所借债是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推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但如夫妻一方能证明所借债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符合司法解释“但书”规定,则应由借债这一方对外承担责任,配偶无义务偿还。

    该欠款发生在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张某的妻子应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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