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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义务 吕某被判处罚金5000元

  发布时间:2017-08-31 15:10:52


    8月30日,内乡法院审结一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被告人吕某被判处罚金5000元。

    法院卷宗显示,胡某诉吕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经审理,内乡法院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吕某偿还胡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胡某多次催要,吕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无奈,胡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梁万欣多次对吕某耐心释法诱导,期望吕某自觉履行,但其却一拖再拖,拒不履行行法律义务。吕某现有房产一处,有支付能力却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此胡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吕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吕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自诉人的自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在审理期间与自诉人主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拒执犯罪,依法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吕某最终既履行了法院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又受到刑罚多掏5000元的下场,当使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的“老赖”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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