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木材着火殃及邻居 所有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7-06-08 09:23:28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堆放木材管理不善,着火殃及邻居,木材所有人被法院判决赔偿。

    贾某系康达彩虹小区11号楼的实际承建人。在其承建的工程完工后的2008年将施工用的木材堆放在该11号楼车库内。2013年因他人要使用该楼下的车库,便将贾某木材搬出车库,堆放在车库门外。2016年1月26日11时13分许,堆放在车库外的木材堆着火,将租住在11号楼东单一楼西户的陈某家两间卧室内床、柜、衣物等烧毁。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湛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从现场火灾蔓延的痕迹来看,火势由堆垛北侧向周边蔓延,现场无人为纵火痕迹,空地内处于长期无人状态,当天无雷雨天气,堆垛四周无电气线路,当天天气干燥,风力较大,初步认定火灾原因为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事故。因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作为木材所有人、管理人赔偿其烧毁财产损失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着火木材的所有人、管理人贾某在他人将木材挪移出车库外后长达三年之久,任由其使用的木材堆放在原地,不尽管理义务,为安全埋下隐患。2016年元月因外来火源使木材着火,将原告陈某租住房屋卧室内的衣服、床、被褥等烧毁。该起火灾虽为外来火源引起与被告无关,但被告贾某作为木材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对其财物未尽管理义务,在该起火灾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原告所诉损失,因火灾受损物品损毁严重,有的已经灭失,鉴定机关因条件限制无法评估。但原告损失确实存在,原告所烧毁物品均为正在使用的物品,考虑折旧等因素,根据被告贾某的过错责任大小,对原告损失,法院酌定3万元为宜。对原告请求过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烧毁物品损失等共计3万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曹红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