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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拖欠劳务报酬 村主任被拘传

  发布时间:2017-04-27 08:42:09


    2017年4月19日一大早,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王锡华法官带领数名干警驱车赶往中牟县某村村主任任某家中,出示公务证、拘传票并解释案情后,将任某拘传至法院。

【案情简介】

    2000年冬季,中牟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喜某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喜某为该村推地,一小时工时费70元。为履行合同义务,喜某使用自己的推土机推地144个小时,并多次催要工钱,该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0日为喜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认10080元欠款。

    2015年,喜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但现任村主任任某对此置若罔闻。2016年6月29日,喜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经过“四查”,未发现该村村委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19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任村主任任某进行强制拘传。经过王锡华法官的明法析理,再三劝解,4月24日,任某终于和喜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欠款一次交清,年已花甲的喜某终于达到拖欠十多年的劳动报酬,喜笑颜开。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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