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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涉嫌假冒 商家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7-03-21 08:54:41


    2016年10月份,张先生去鹤壁市某商场购买男装,恰逢该商场某品牌男装举行促销活动,即购买该品牌价值1000元的服装赠送某品牌蚕丝被一条。张先生觉得很划算,就购买了一件价值1000多元的该品牌男装,商场赠送了一条某品牌包装的蚕丝被。到家后张先生喜滋滋的将此事告知家人,家人对此表示质疑:“都说买家没有卖家精,市场上一条普通的蚕丝被价格至少在800元左右,何况是某品牌的蚕丝被。”于是两人就打开被子仔细查看,结果发现赠送的被子内部填充物并非蚕丝而是普通的人造纤维。张先生一怒之下拨打了“12315”消费者维权电话热线,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商场赠送的被子系假冒产品。张先生觉得自己上当受骗,当时受到赠品蚕丝被的诱惑,感觉买一赠一所得商品性价比高,才消费1000多元购买男装,可是获赠的却是赝品。张先生去找商场索赔,商场称:自己销售出去的是某品牌男装一件,只保证该男装的质量,赠品不在商品质量保证范围之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将该商场诉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调解,该商场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款2000元。“买一赠一”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合同是有条件、有义务的,这个条件或者义务就是受赠人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即使是赠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希望商家以此为戒,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坚决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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