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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等四人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2017-02-16 16:00:31


    关键词

    敲诈勒索   酒驾   未成年人

    裁判要点

    被告人甲、乙、丙、丁敲诈勒索,其中被告人甲、乙系未成年人,被告人丙、丁系首要分子,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且被告人丁有自首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考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与乙均系未成年人,二人初中辍学后无所事事又好吃懒做,总幻想能一夜暴富,二人与同样游手好闲的丙、丁一拍即合,想出了敲诈酒后驾车人的“高招”。某年某月某天,被告人甲、乙在某KTV附近负责盯梢报信,子夜时分,甲说看到一名驾驶员像是醉汉,丙等遂驾车尾随,在对方即将转弯时,丙一个油门蹭了上去。双方理论不清时,被碰瓷轿车后座上下来一名醉汉,掐起丙的脖子便要动手,丙见势不妙选择报警。交警处警后建议两方协商解决,双方商量后,不明真相的驾驶员赔偿丙9800元。短短一个多月,丙又伙同三人用同样手段先后作案三起,共敲诈24800元,在敲诈一名驾驶员2万元未果后对方报警,假戏败露后,丁投案自首。

    判决结果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四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裁判理由

    甲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现金,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丁有自首情节,由于部分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已全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四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敲诈勒索案件,其背景是公安机关对酒后驾驶的零容忍。查处酒驾本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却被不法分子用来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是应该严肃打击的犯罪行为。法院对四被告的判决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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