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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通报10起巡回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12-27 16:53:25


    12月2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策划开展的“走基层 与巡回法庭同行”活动情况。南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宋涛通报了活动开展三年来的相关情况,南阳中院宣传处处长赵晖向社会公开了10起经媒体记者共同挑选出的巡回审判典型案例。

    自2014年起,南阳中院联合十余家省市媒体开展“走基层 与巡回法庭同行”活动。活动从南阳两级法院上报的拟巡回审判案件中,挑选出易发多发、新闻性强、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将庭审现场布置在社区校园、田间地头、厂矿企业、案发现场,邀请媒体记者参与案件的旁听和报道工作,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全程微直播。三年来,共开展活动109场,其中涉民生案件达87场,当庭宣判54件,当庭调解55件,现场旁听群众达3.4万余人,15家媒体全部或部分参与了活动,发表各类稿件1300余篇条,相关稿件被境内外媒体转发5万余条次。“天平南阳”官方微博同步发布微博1541条,被其他微博及大V转发3.2万条次,收到点赞28万余次,网友评论10万余次,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和宣传效果。

   人民法院报、河南法制报、河南商报分别以整版的篇幅对活动进行介绍,河南日报刊登评论文章对活动予以肯定。在南阳晚报所开设的“走基层 与巡回法庭同行”专栏获得中国城市党报名专栏奖。

    案例1  半山腰  蜂箱搭起的审判庭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的一天,家住西峡县双龙镇山涧沟村的陈老汉驾驶三轮车带着养的大黄狗去查看放置在别处的蜂箱。途中陈老汉感觉三轮车发动机有点发热,便下车到马路边取水,给发动机降温,大黄狗也跳下车追随。在行至马路中间时,大黄狗与骑摩托车的周女士相撞,导致周女士摔倒并受伤。在周女士治疗期间,陈老汉共垫付医疗费1490元。周女士伤愈后,双方为赔偿打起了官司。由于陈老汉年逾七旬且家住偏远山区的半山腰,合议庭决定巡回审理该案。2014年3月12日下午,法官驱车50余分钟来到陈老汉家的山脚下,又徒步20多分钟山路到家门口。没有桌椅,法官就用陈老汉养蜂用的蜂箱搭起了简易的审判庭。

    【典型意义】

    巡回审判很多时候车难开、路难行,有时候虽然前路困难重重,但这丝毫不能阻却法官司法为民的脚步。没有路行车,法官迈开两腿,没有桌椅板凳,法官想方设法。本次庭审现场看似简陋,却不简单,最终,法官的为民情怀也打动了质朴的山民,案件调解结案。

    案例2 轮椅上 原告打伞听判决

    【案情回放】

    2013年10月25日,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207国道南召县城郊乡前庄路口北100米路段掉头时,与马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马某受伤。马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由于原告马某在车祸中腿部受伤,行动不便,法官决定巡回审理该案。2014年6月9日,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官主动帮助马某坐上轮椅,并亲自推到庭审现场。考虑到马某伤尚未痊愈,不宜长时间日晒,法庭还同意马某打伞参加庭审。该案当庭判决李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6.5万余元。

    【典型意义】

    巡回审判案件主要针对的是行动不便,年老体衰,路途较远的当事人。本案中,原告马某因交通事故腿部受伤,行动不便,法官不仅将该案巡回审理,还主动帮助把马某推到庭审现场,担心马某不宜长时间日晒,还同意马某打伞参加庭审……,一个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举动,彰显的却是司法为民的大情怀。

    案例3  “无名”落石  砸伤宝马车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2日晚,李某到其姐家走亲戚,将驾驶的宝马轿车停在社旗县城某公共停车位上。第二天上午,李某的姐夫拿着车钥匙开车时,发现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被小鹅卵石砸裂。经对现场查看,车上、地上散落许多石子。物业公司给李某提供的当天监控录像,发现是从该小区2号楼1单元西户抛下的石头,将李某的宝马轿车砸坏。后来,李某及物业公司多次找2号楼1单元西户的田某等5住户询问,并要求赔偿,但被一一拒绝。无奈,李某将5住户一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2588元。社旗县法院在巡回审理过程中,提前在小区张贴开庭公告,并在电台上发布庭审内容,吸引了大量小区业主和私家车主前来旁听。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赔偿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多,高层住宅也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高空坠物问题也越来越多。通过该案的巡回审理,不仅让群众学到了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更认清了高空丢弃物品的危害,提升大家的安全意识。通过法官的说服教育,该案丢弃鹅卵石的业主也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私下与车主达成协议,车主当庭撤诉。

    案例4  大学校园 开庭审理“美丽”案

    【案情回放】

    2014年4月3日4日,南阳女子王某先后在某整形美容医院做了祛眼袋和双大腿抽脂及提臀手术,由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王某在术后昏迷不醒,后虽然醒来却依然神志不清。经过长时间恢复,反而病情逐步加重。王某在家人的陪伴下先后在南阳市中心医院、郑大一附院、北京宣武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均未能治愈。同时由于某整形美容医院的过错给王某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至今没有得到赔偿,遂将某整形美容医院诉至卧龙区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5000元。2016年4月8日,卧龙区法院将这起案件的庭审现场开到了南阳阳师范学院,通过庭审让同学们学到法律知识的同时,又因势利导建议同学们把学习知识放在第一位,更多追求“内在美”。

    【典型意义】

    每年法院系统都有大量的送法进校园活动,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等容易发生在校学生身上的案件。卧龙区法院通过该案的巡回审理,不仅让同学们受到了一场良好的法制教育课,更受到一场良好的价值观教育课。

    案例5 醉驾庭审  千名群众闹市旁听

    【案情回放】

    被告人胡某是个“90后”。2014年11月7日,胡某在一亲戚家吃饭时喝了少量白酒。下午1时30分,胡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摩托车上的乘坐人周某脚部骨折,胡某颅骨骨折。随后,淅川警方对胡某进行抽血检测,发现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8.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机关认定,胡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考虑到醉驾案件比较多发,且很多群众对酒驾特别是摩托车也能构成酒驾的法律规定不了解。2015年7月22日,淅川县法院在征求胡某的意见后,决定在该县中心广场这一案发地附近的人口密集地开庭审理该案。

    【典型意义】

    由于准备充分,这起案件的庭审现场引来了上千名群众的主动旁听。庭审结束后,法官因势利导向旁听群众讲解了关于醉驾的犯罪构成和社会危害,并告诫群众为了家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定。认识到自身错误的胡某也当庭表示忏悔。这起案件的巡回审理也真正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6 院长坐堂  审理“父卖子”案

    【案情回放】

    2012年农历8月21日,家住内乡县瓦亭镇的蔡某的妻子生下一男婴,蔡某以无力抚养为名义,找到杨某称不想要这个男孩。杨某遂把男婴介绍给本村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儿子孙某(已死亡),二人表示愿意抚养。蔡某以5.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亲生男孩卖给杨某某抚养。2014年阴历8月2日,蔡某妻子魏某又生下一女婴。本村村民崔某得知后找到蔡某的哥嫂,提出如果蔡某不愿抚养,他愿意把孩子介绍给他人。崔某通过女儿将女婴介绍给柴某、崔某某夫妇抚养。2014年8月3日,经蔡某同意,柴某、崔某某二人出资2万元将该女婴买走。考虑到山区地区卖掉亲生子女的拐卖儿童案多发,内乡县法院决定到案发地巡回审理该案,并由时任院长柳殿奎担任审判长,提升案件审理的影响和意义。

    【典型意义】

    该案有两个非常突出的新闻点,一个是院长亲审,另一个是拐卖亲生子女。庭审现场布置在瓦亭镇人民广场后,附近上千名村民主动前来旁听。案件在微博直播过程中,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大家在指责“狠心父亲”的同时,也对法院巡回审理,让群众学法的做法点赞。该案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共鸣,数十家媒体纷纷予以转载。

    案例7 十倍赔偿  村委院里讲消法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23日,方城县小史店镇的周某走亲戚,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花了488元,购买8壶食用油。周某到亲戚家后发现,8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不同,但都过了180天的保质期。周某拿着过期的食用油,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商家不但不退货,甚至认为是无理取闹。周某将购物中心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购物中心赔偿十倍的购物款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唐河县法院把庭审现场放在了辖区一村委大院内,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终,经调解购物中心按价款十倍赔偿周某4500元。

    【典型意义】

    农村地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发现问题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也不强。把这类案件放在村委大院审理,不仅让群众看到了过期食品的危害,更懂得了维护权利的途径。通过媒体的报道,也再次向社会普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让消费者懂得通过法律途径不仅可以更好维权,还可以得到十倍赔偿。在鼓励大家维权的同时,也是对一些不良商家的警示和教育。

    案例8 校园开庭  莫让“留守娃”受伤

    【案情回放】

    由于父母在外打工,3岁的幼童小栗由其外婆任某抚养,与任某邻庄的宋某家开设了一间茶馆,旁边建有两个养殖观赏鱼的鱼池。2016年3月18日下午,任某带着年幼的小栗到宋某家打牌。期间,小栗在鱼池内溺亡。小栗的父母要求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考虑到宋某所在的村鱼塘较多,留守儿童较多,镇平县法院将庭审现场放在了村小学里开。庭审中被告宋某辩称,这次悲剧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孩子的外婆任某没有照顾好小孩,应负主要责任。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农村地区大多外出打工的父母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顾,形成了一个十分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由于隔代长辈年龄较大,照顾孩童有时存在力不从心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本案通过选择在村小学校园内开庭,并组织“留守儿童”实际监护人前来旁听,给大家敲响了确保“留守儿童”免遭伤害的警钟。

    案例9 门口调解 填平“土坑”和“心坑”

    【案情回放】

    53岁的马某与李某系前后院邻居。2016年1月9日,李某擅自动用挖掘机在马某大门前挖了一深约3米,面积约140平方米的大深坑,并将所挖的土料移至别处,该坑边沿距马某房基不足一米。李某将出路切断后,造成马某无法出入通行。另外,李某在挖坑时还将马某的饮用水管挖出,悬空在外,造成原告无法生活。无奈之下,马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填平在原告住宅门前所挖的大坑,恢复土地原状,不影响原告通行。考虑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如果简单判决不仅不利于邻居今后的相处,也不利于案件的随后执行。便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借助人民陪审员、基层组织和旁听村民介入调解,最终李某同意填平土坑,并主动向马某道歉。

    【典型意义】

巡回审判有的是方便群众,有的是教育普法,有的是方便调解。本案就属于第三种情形。法官巧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借助人民陪审员和旁听群众参与调解,即让被告真心感到了“错”,更让被告实意纠正了“错”。这样“走心”的巡回审判方式,不仅真正填平了现实中的“土坑”,更有效修复了邻里关系的“心坑”。

    案例10 巡回开庭 为九名农民工省路费

    【案情回放】

    王某等9名农民工,自2014年冬开始跟随雇主文某从事钢结构工程作业,年终结算后发给路费,并言明春节将所欠工资汇入银行卡。然而文某却迟迟不肯兑现,经多次催要,文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9人分别书写了工资欠据证明,并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文某拒绝归还,9人将文某诉至法院要求文某支付拖欠工资。一审判决后,文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考虑到这是一起追逃农民工工资案件,且双方当事人均在方城县,便2016年12月13日到方城县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同时考虑到该9起案件的同一被告均为文某,便将案件合并进行审理。并最终当庭宣判,判决驳回文某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临近年末岁尾是农民工追讨工资款的多发时间。9名农民工同一个雇主,如果将9起案件分开来审,不仅费时耗力,而且也不利于及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本来挣钱就不易,如果在法院开庭,9名农民工要么需要起早坐车到法院,要么需要提前一天到南阳住宿。巡回审判只需要法院一辆车跑一个来回,合议庭考虑的是“经济账”,更是“暖心账”。

    在座的记者老师很多都是活动的亲历者和见证者,也是我们巡回路上重要的战友和伙伴,巡回路上,你我同行。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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