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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6-12-27 11:26:59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组织,承担当着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同时婚姻家庭权利也是公民最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是由于婚姻关系的基础性、广泛性以及公民基本权利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使婚姻案件在法院同期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率一直处于较高的位置。现通过对叶县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索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为今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参考的经验与资料。

    一、统计数据及特点

    今年1月至9月叶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077件,审结1501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收857件,结691件,占民事案件的41.2%,与去年同期相比收结案比重有所上升。其中一审调解、撤诉结案469件,调撤率达67.9%。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离婚案件的特点:

     1、离婚案件所占民事案件比重相对增加。

     2、相对权属及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案件调撤率、调解率较高。

     3、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男方的离婚案件增多。

    二、造成离婚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确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经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影响夫妻感情,造成家庭不和,夫妻反目。(1)在农村地区,夫妻双方大部分是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感情。(2)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个性不和难以和睦相处或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好等等原因造成家庭不和、感情破裂。

    (二)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使离婚案件增多。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比较高。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且由于夫妻处于分居状态,长期互相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三)婚外情。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媒体尤其是电视、报刊对婚外情的大量报道,致使部分人社会道德下滑。一部分人因道德观念不强,素质不高,抵制不良社会风气能力较差,尤其在自己富裕后,便容易产生喜新厌旧思想,引发的婚外情现象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这类离婚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三、离婚案件处理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一)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离异家庭子女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三)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成为案件焦点。相当一部分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四)家庭暴力难以认定。《婚姻法》修改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特别是事关感情,有较强的隐蔽性,只有双方最清楚,而婚姻生活仅局限夫妻双方,婚姻的真实情况外人很难知道。即使知道,也大多是夫妻双方的亲属,而这些人由于与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有些不愿作证或者作证了却由于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而不能得到法庭的采信。

    (五)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农村,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证明力不高,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四、针对离婚案件审判中的特点提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法院应从自身机构设置和特点出发,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安排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尽量安排经验丰富的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之间共同的特点和共鸣,设身处地的为女性利益出发,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二)调解工作常抓不懈,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充分利用调解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提出离婚诉讼的,可采用“冷却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积极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劝导双方和好;对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

    (三)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县各广播电视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原则、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特别是提高农民对婚姻家庭的认识,加强在农村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其认识到离婚的负面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维护妇女利益,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陷入绝境。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和文化急剧变化的现代化过程,人民群众的婚姻质量会逐渐提高,离婚率也会不可避免的提高,但是离婚率高相应的可以通过社会调适、法律健全等方面弥补。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做为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必须以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出发点和目标,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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