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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6-12-27 10:37:43


    【关键词】

    故意伤害、辍学、负面情绪

    【裁判要点】

    本案系朋友之间因偶有摩擦引发,被告人甲系未成年人,案发后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本着挽救感化未成年人的原则,从轻处罚。判后法院进行心理疏导,使被告人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甲在某市某KTV房间唱歌时,与被害人侯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甲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被害人侯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侯某某受伤程度为重伤。甲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当庭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许昌市某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注解】

    本案系被告人甲与朋友在KTV唱歌时,因被害人侯某某不小心划到被告人的脸引起的纠纷。不小心划到脸,大家都认为是一件小事,被告人因此而将被害人捅伤,确实恶劣。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告人甲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浪迹社会,性格比较外向,平时脾气暴躁,但其本人很爱美,特别注意自己的形象,因此当被害人划住其脸部时,反应过激,以至犯罪。通过对被害人犯罪原因的了解,办案法官对其进行了教育,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痛哭流涕,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了深深的后悔,当庭向被害人真诚的道歉,请求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甲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被告人甲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甲系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等还不太成熟,应当对其感化教育,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综合上述因素,对被告人甲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在回访过程中我们发现她一直处于不安、自责状态。因一时的冲动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她没有想到的。她的内心充满了害怕、担心,内疚等负面情绪,认为自己从此以后没人喜欢,担心大家讨厌——害怕社会不接纳,成为一个没有前途的人,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于是我们让法院的心理咨询师介入,对她进行了心理疏导,在自我接纳及与她人的关系上,让她感受到爱,从而给予她人爱。通过几次的心理咨询,甲有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在法院的帮助下其顺利找到了美容师的工作,回归了社会。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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