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抢劫案
裁判要点
被告人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甲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甲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关键词
抢劫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某月某日晚某时许,被告人甲伙同乙(另案处理)骑电动车到某县A路某网吧,由乙编造借口将正在该网吧上网的丙叫出,后二人将被害人丙带至一偏僻处,持匕首将被害人丙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抢走(价值2695元)。赃物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判决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某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甲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人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甲伙同他人持匕首、并采用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反映其犯罪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甲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与同案犯乙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甲构成共同犯罪。甲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甲虽然伙同他人故意、并采用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但属初犯、又一贯表现良好、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甲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甲的量刑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抢劫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共同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尤其大。本案中被告人甲伙同他人持匕首、并采用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犯罪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严惩。但综合考量到被告人甲犯罪时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属初犯,又一贯表现良好,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法院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充分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