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交通肇事、无证驾驶
【裁判要点】
本案系甲无证驾驶所引发的悲剧,被告人甲系未成年人,案发后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本着挽救感化未成年人的原则,从轻处罚。判后法院进行心理疏导,使被告人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被告人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其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甲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某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系被告人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时发生相撞引起的悲剧。被告人甲系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等还不太成熟,应当对其感化教育,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告人甲学习不好,小学毕业后即辍学在家,平时虽然调皮,但是心地善良,听父母的话。通过对被害人犯罪原因的了解,办案法官对其进行了教育,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痛哭流涕,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了深深的后悔,当庭向被害人家属表示真诚的道歉,请求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甲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甲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现被告人甲对自己所犯罪行表示非常后悔,愿意改过自新,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