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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探析

  发布时间:2016-12-23 09:49:07


    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不但取消了有二千多年历史农业税费,而且对种粮农民实施了越来越多的直接补贴,农民从承包土地中得到得实惠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审判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土地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人民法院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这些纠纷,不仅会影响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还会给国家、集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通过对广大农户的走访调查,结合法院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增多。农村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按土地发包时农民家庭人口、劳力、农机设备等办法分田到户。农户的承包土地相对较分散,为了方便生产、生活,便于耕种、管理,农户之间的换包土地时有发生。几年后,其中一户要求换回原地块,另一户不同意,就会由此产生纠纷。还有的农户以前因种田地收入较低而外出务工、经商,现回乡后要求收回转包土地或委托他人代耕的土地,另一方不同意而产生纠纷。

    二、抢种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增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的经济价值日益提高,农村中原本无人耕种的塘边、村头、河滩、水洼等荒地成了抢种对象。由于不是由集体发包,而是以先点为主,引发纠纷,自然难免。

    三、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违法使用土地纠纷案件增多。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级织作为发包方擅自变更合同、单方解决承包合同,有的承包户拒交承包费,更有甚者将可耕地承包给个人建窑场、采沙场、预制厂,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四、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纠纷增多。在农村机动土地、林场、果园、鱼塘承包中,有一些村干部不按法律规定程序发包,甚至违背公开竞争原则搞“一言堂”、“家长制”,利用职权谋私利或收受贿赂,搞垄断承包、特权承包。随意抬高或压低承包费。与其他竟包人发生纠纷。引起群众极大不满,甚至发生集体上访。

    为了及时解决与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公开审判,就案讲法等特有方式,宣传《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及《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主要让农民群众明白以下几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再延长30年不变,其中30年不变,其中30年不变是指“承包经营期限30年不变”,而家庭承包制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30年内允许个别农户进行“小调整”,关于发包权问题,规定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农地所有权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发包土地;不提倡搞“两田制”,机动地严格控制在总耕地的5%以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汇款单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特别是要让农民群众把住签订承包合同这个源头,明确发包、转包、换包和合同违约的有关规定。树立以法维权的意识。

    二、优先审理好因农村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纠纷引起的案件。在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承包过程中,合同双方由于缺乏经验或对客观情况估计不足,对市场和自身的生产能力认识不够,导致承包指标不合理,承包期限不适当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法院审理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指导当事人参考多方因素,对承包指标科学评估,按生产特点确定合理承包指标和适当承包期。即要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收回承包土地相要挟,提高承包费,又要防止个别别特权承包户不履行合同义务,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三、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合法使用。对于在审理工作中发现的土地管理中的漏洞,要及时向有关机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如发现有抢种河滩地、废荒地的应及时建议土地所有权人组织公开发包,引导抢种人竟包。发现有将耕地承包给村民个人后建窑场、采沙场改变耕地用途的,应及时建议土地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发现有利用土地发包权谋取私利的经济犯罪行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介入立案、侦查。

    四、加强对农村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人民法院,特别是设在乡、镇的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在发包时及时介入,防患于未然。把农民之间,干群之间发生的易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发生,切实保护和发挥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此外,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牵涉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须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实行凭证使用制度,农民使用集体土地需得到许可,获得土地使用证书(包括土地承包合同书)。在授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绝对平等,较多的是隶属关系。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当事人(即发包人与承包人)所享有的合同中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的特征;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可见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权方能产生。在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便无从谈起。

    二、从前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存关系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之间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谁来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也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属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这类纠纷较多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两个或多个土地使用者就同一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较多的是土地所有者(即发包人)与土地使用者即(承包人)之间就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当然也包括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纠纷。总的来说,这两类纠纷的当事人主体是有区别的。

    三、解决这两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不同: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一般来说适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来确认权属关系,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则适用土地承包法,当事人可以向土地承包管理的行政机关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提及的是,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优先、前置,在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未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之前,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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