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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宣告孟某某失踪案

——孤儿申请宣告母亲失踪

  发布时间:2016-09-29 11:40:59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2003年6月20日出生,夹河乡人,系孤儿。其父亲2003年2月因车祸去世,当时李某某不到4个月大。母亲孟某某深受打击患有精神疾病,于2003年12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从小李某某一直跟随其祖父李某甲生活。现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母亲孟某某失踪。

裁判结果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孟某某失踪合法,孟某某自2003年12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发出公告的时间已经届满,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孟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某某为失踪人孟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孤儿救助是社会关心的问题,如何确认孩子是孤儿,除了需要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外,宣告失踪这一特别程序案件成为确认其父、母失踪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裁判后,申请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能够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救助,尤其是以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依据,向民政部门申请针对孤儿的救助,对维护未成年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呵护他们身心健康有很大帮助。本案中,申请人父亲去世,母亲失踪多年,其祖父年迈,生活拮据。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特别程序依法作出裁判后,有助于申请人申请生活救助,减轻生活负担,使其能够安稳地完成学业。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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