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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院召开发布会通报全国首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6-09-06 16:57:37



    8月2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等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相关情况。这是首例由河南省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河南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6月17日,毛艳强、范林业等人在内蒙古分2车装载了70余吨危险废物汞触媒,其中1车于6月19日卸载至洛宁县碧水源公司院内,被群众举报。7月27日环保部召开了河南、贵州、内蒙古三省协调会,要求贵州省环保厅协调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于15日内将废物拉走。

    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将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毛艳强、范林业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排除危害,消除环境污染风险,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受理此案,并根据原告先于执行的申请,裁定被告立即将危险废物安全转移。从8月20日中午危险废物开始装车到21日晚驶离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为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者推上被告席。依据现行环保法,此类组织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重要。低汞触媒作为一种易中毒的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和人群具有明显的危害性。本案涉及多省、多组织,且污染物急需得到妥善处置,在受理前期过程中,洛阳中院积极与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有效衔接,发挥联动机制作用,使本案得以高效处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宝介绍,本案处理过程充分凸显了司法在保护环境和服务保障党委中心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本案的前期处理及立案过程中,洛阳中院坚持立足审判职能,紧紧围绕河南省委省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脱贫攻坚和大气污染防治三项重点工作,洛阳市委 “9+2”工作布局,切实发挥服务保障职能作用,在工作中更加强调主动服务、能动服务,努力确保案件依靠法律手段得以顺利解决。在案件立案后,根据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在最快的时间内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并进行了送达执行,要求被告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并全程监督执行到位,努力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陈晓景认为,本案的受理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中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以及预防和惩治并重等理念。这既是践行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体现,更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健康的现实需要。该案的受理标志着我省环境公益诉讼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对于引导公众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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