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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法院巡回审理一起赡养案件

  发布时间:2016-08-26 15:32:00



    儿子不赡养父亲,老父无奈诉至法院。8月24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冒着酷暑,来到镇平县高丘镇先师庙村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某婚后生育4名子女,分别为长子刘某甲、次子刘某乙、长女刘某丙、次女刘某丁。在刘某某妻子在世时,刘某甲和刘某乙商量由刘某甲赡养父亲刘某某,由刘某乙赡养母亲。原告妻子去世后,刘某甲刚开始还赡养父亲,但最近三年不再承担赡养义务。考虑到原告年纪较大,已近八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因此采取口头方式起诉,并制作了笔录,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告知了被告刘某甲。

    该案经过村委调解,无法化解矛盾。在法庭审理中,依法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仍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为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及时得以实现,避免久调不决,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因原告有子女4人,均应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在原告仅起诉被告刘某甲一人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刘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于每月的25日前给付原告刘某某赡养费30元、白面40斤,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杂粮100斤;原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刘某甲按照医疗费票据的金额承担。

    该案原告有4名子女,原告可以对其中的一个子女提起诉讼。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原告将所有子女均列为被告,首先是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诉权处分的原则,其次更主要的是,既然老人只起诉一个子女,说明其他子女对老人已尽到了赡养义务,如果法院要求老人将子女全部列为被告,可能要伤害影响老人与其他子女的感情,不利于实现老年人的权益。因此,可以准许老人仅对子女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所有的子女对老人均应承担赡养义务,所以老人所起诉的子女也只承担部分的赡养义务。

旁听群众,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也比较满意,纷纷表示:“说到天边,不孝敬老人都不对。”并对这种新型的审判方式表示了肯定,希望以后法院多采取这种审判形式,既方便了群众,又可以起到“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近年来, 镇平法院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巡回审判,让法官走出法院,走进乡村、走到百姓心中,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堂前屋后,搬到老百姓最需要的地方,将矛盾化解在当地,保障一方安宁。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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