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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召开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5-12-31 16:17:41



    7月30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开封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陈广林通报了中院适用新的减刑假释规定从严办理减刑案件的情况。

今年1月14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7月29日,开封中院全部审理完开封市监狱提请的73件减刑案件,其中,变更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幅度13件,裁定不予减刑11件。该批案件是开封中院依据新规审理的第一批减刑案件。与以前相比,此次减刑充分体现了严格规范的特点,起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教育改造率的良好工作效果。罪犯减刑起始时间由2年1个月延长至2年4个月,间隔时间由1年9个月延长至1年10个月,积极履行罚金刑的罪犯由51%上升到69%,履行金额由1%上升到15%,罪犯改造质量半年评审优秀、良好率由54%上升72%,法院裁定变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率由46%下降到21%,减刑幅度由7个月缩短为6个月,裁定不予减刑由1%上升为15%。

为严格规范减刑工作,切实防止司法腐败,开封中院采取五项有效措施,力求审理各环节公开最大化,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公正审理。一是通过最高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信息平台(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示全部案件的立案信息,公布举报电话。二是全部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提前向社会公告。三是所有案件均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四是审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案件时,邀请两名政协委员旁听监督。五是将相关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开封中院依法裁定不予减刑的案件中,6名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内,改造质量半年综合评审结果优秀或良好未达到二分之一以上。2名罪犯减刑前最后一次的改造质量半年综合评审结果未达到优秀或良好格次。上述8名罪犯因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条件而未获减刑。另有1名罪犯因多次入室盗窃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改造教育,故裁定不予减刑。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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