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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8-06 10:13:30


    2015年2月4日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前,民事诉讼法没有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作出过专门规定,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中管辖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还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9个小案由,分别是: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修装饰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中,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就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严格字义,以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9个小案由中,只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其他建设工程类纠纷就应该按照一般管辖来确定。这难免给人造成困惑,同样是建设工程类合同,却区分对待,在法律用语的内涵和外延上,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解成全部建筑工程合同,还是仅仅理解成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相区别的合同呢?所以,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周全的,法律是面向全社会适用的,法律用语从内涵和外延上应该周全,否则对同一个案件,甲地法院认为应适用专属管辖,而乙地法院认为应适应普通地域管辖,容易造成管辖异议增多,甚至出现争管辖、推管辖的现象,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

    为此,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张航航建议:最高院应出台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的分类与解释。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是将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为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的,结合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立法的本意,其实质上也应是将这一案由规定予以法定化,但是建设工程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毕竟内涵和外延不同。既然司法解释已经出台,从适用上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目前唯一的做法,还是寄希望于立法部门对此问题加以规范。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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